聯系電話:
0311-89285493PRODUCT LIST
航空障礙燈生產、經營首先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法》第 18 條規定:國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一)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二)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三)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因此,航空障礙燈生產必須獲得有關部門的許可證。
又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 85 條規定:航路上影響飛行安全的自然障礙物體,應當在航圖上標明;航路上影響飛行安全的人工障礙物體,應當設置飛行障礙燈和標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狀態。于是,凡是在飛行器途徑的航路上,只要有機會成為障礙的建造物,都必須安裝航空障礙燈。
根據《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和相關建筑機電安裝規范要求,航空障礙燈距地如果是在 45 米以下的,安裝低光強航空障礙燈。如果是高于 45 米,低于 105 米的建筑物,那就需要安裝中光強航空障礙燈。對于那些高于 105 米的建筑物,安裝的航空障礙燈是高光強航空障礙燈。要遵守航空障礙燈法律法規必須由生產商、業主、監管部門共同努力,把握好每一個環節的審核關、采購關、檢驗關、安裝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產品航空法》及國家有關文件對設置障礙燈有明確規定:
機場凈空保護的限高或超高建筑物及構筑物應設置航空障礙燈和標志。
航路上及飛行區周圍影響飛行安全的人工及自然障礙物體應當設置航空障礙燈及標志。
有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地面高聳、高大建筑物和設施,應當設置航空障礙燈及標志并保持正常狀態。 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門在城市中建有直升機停機坪,城市上空視為凈空,城市中的高大建筑物及構筑物應設置航空障礙燈和標志。
《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1002000)》、國際民航組織頒發的《國際標準和建設措施機場》附件十四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行業標準《航空障礙燈(MH/T6012-1999)》對障礙燈有如下規定:障礙物設置的航空障礙燈必須為閃光,以便在空中俯視與地面恒定光源有明顯區分和能達到規定遠的可視距離。
低光強障礙燈為恒定發光、紅色,峰值光強大于 32.5cd,一般不單獨使用,而必需與中光強、高光強障礙燈配合使用。如 45 米以上的建筑物及其設施設置有多層中光強或高光強障礙燈,在中光強或高光強障礙燈之間可設置低光強障礙燈。(低光強障礙燈為紅色,有效光強 100cd±25%)。
中光強障礙燈按發光要求分為三種:
中光強 A 型障礙燈為白色閃光燈,有效光強 20000cd - 2000cd,用于 105 米以上的建筑物和設施及背景光較強的障礙物或與高光強 B 型燈變光配合使用。
中光強 B 型障礙燈為紅色閃光燈,有效光強 2000cd±25%,用于 105 米以下的建筑物和設施或與中光強 A 型、高光強 A 型障礙燈配合使用。
高光強障礙燈按發光要求分為兩種:
高光強 A 型障礙燈為白色閃光燈,并在白晝、黃昏或黎明及夜間全天候變光強閃光,有效光強分別為白晝 200000cd±25%;黃昏或黎明 20000cd±25%;夜間 2000cd±25%;主要用于超過 150 米以上的建筑物及其設施使用,或于中光強障礙燈配合使用。
高光強 B 型障礙燈為白色閃光燈,并在白晝、黃昏或黎明及夜間全天候變光強三層同步閃光,有效光強分別為白晝 100000cd±25%
本文源自http://www.jfzjvco.cn/hyzs/1343.html,轉載請注明出處。
(責任編輯:航空障礙燈http://www.jfzjvc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