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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要求
1. 設置場所及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及國家有關文件,有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地面高聳、高大建筑物和設施,應當設置航空障礙燈及標志,并保持正常狀態。
2. 障礙燈分類 根據MH/T6012-1999國際民航組織頒發的《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機場》附件十四,航空障礙燈分為低光強、中光強和高光強三大類。
3. 技術要求 障礙燈應符合GB7256.1-87民用機場燈具技術條件通用要求,包括環境要求、燈光顏色、控制設備、電源電壓、漏電流和警告標志等。
合規性
1. 檢測報告 航空障礙燈作為特種設備,必須有中國民航局機場司指定的檢測中心出具的合格檢測報告方才有效。
2. 障礙燈設置 障礙物的設置應標志出障礙物的最高點和最邊緣,如果物體的頂部高出其周圍地面45米以上,必須在其中間層加設障礙燈,中間層的距離必須不大于45米并盡可能相等。
3. 控制設備 控制設備應能設定系統的閃光頻率、閃光順序和光強,并在距離燈具不超過762m的情況下實現對燈具的有效控制。
4. 電源電壓 障礙燈應能在90%-110%的額定電壓輸入范圍內運行,但應保證白熾燈(LED)運行與其額定電壓的97%-103%范圍內,以保證其正常的光輸出。
5. 漏電流 各型障礙燈具應能在各個電源輸入端子與燈具外殼之間經受交流1000V或直流1414V的實驗電壓10s不擊穿,并且在室內溫度和濕度條件下漏電流不大于10чA。
綜上所述,航空障礙燈的法規要求與合規性涉及到多個方面,包括設置場所、障礙燈分類、技術要求等。確保障礙燈的合規性是保障飛行安全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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