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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障礙燈的定義與適用范圍
航空障礙燈是一種用于標識高聳建筑、電力線路、通信塔等航空障礙物的警示燈。按照國家標準,在凈空區域內頂部高出其地面45米以上的高層建筑必須設置航空障礙燈。
二、航空障礙燈的分類
(一)低光強航空障礙燈
特點:為常亮、紅色LED,峰值光強大于32.5cd,一般不單獨使用,而必需與中光強、高光強障礙燈配合使用。適用于障礙物高出周圍地面45米以下且經航空研究表明需要安裝航空障礙燈的情況。如果45米以上的建筑物及其設施設置有多層中光強或高光強障礙燈,在中光強或高光強障礙燈之間可設置低光強障礙燈。
(二)中光強航空障礙燈
中光強A型障礙燈:為白色閃光燈,有效光強±25% 20000cd - ±25%2000cd,用于105米以上至150米以下的障礙物和設施及背景光較強的障礙物或與高光強B型燈變光配合使用。
中光強B型障礙燈:為紅色閃光燈,有效光強2000cd±25%,用于45米以上至105米以下的障礙物和設施或與中光強A型航空障礙燈、高光強A型障礙燈配合使用。
(三)高光強航空障礙燈
高光強A型障礙燈:為白色閃光燈,并在白晝、黃昏或黎明及夜間全天候變光強閃光,有效光強分別為白晝200000cd±25%;黃昏或黎明20000cd±25%;夜間2000cd±25%,主要用于超過150米以上的建筑物及其設施使用,或于中光強障礙燈配合使用。
高光強B型障礙燈:為白色閃光燈,并在白晝、黃昏或黎明及夜間全天候變光強三層同步閃光,有效光強分別為白晝100000cd±25%;黃昏或黎明20000cd±25%;夜間2000cd±25%,主要用于標示電線、電纜塔架和高壓輸電線鐵塔等處。
三、航空障礙燈在航空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一)提供警示信息
在低能見度或夜間飛行時,飛行員可能難以觀察到高聳的建筑物或其他障礙物。航空障礙燈通過發出明亮的光芒,使得飛行員能夠在遠處就察覺到這些障礙物,提前采取避讓措施。這種警示能力對于確保航空器的安全航行至關重要。
(二)提高飛行器識別能力
在復雜的城市環境或密集的通信塔區域,飛行員需要快速準確地辨認出自己需要避開的障礙物。航空障礙燈的發光模式和顏色能夠與周圍環境形成鮮明對比,使得飛行員能夠迅速識別出障礙物的位置和范圍,從而采取相應的飛行路徑。
(三)提供定位信息
通過觀察航空障礙燈的位置和高度,飛行員可以更準確地判斷自己相對于障礙物的位置和距離。這對于飛行器的導航和航線規劃至關重要,有助于避免與障礙物發生碰撞。
四、航空障礙燈的設置要求
(一)基本設置原則
障礙物就其障礙燈的設置應標志出障礙物的最高點和最邊緣(即可視高和可視寬)。如果物體的頂部高出其周圍地面45米以上,必須在其中間層加設障礙燈,中間層的距離必須不大于45米并盡可能相等(城市中百米以上的超高建筑物尤其要考慮中間層加設障礙燈)。地處城市和居民區附近的建筑物設裝中間層障礙燈時,應考慮避免使居民感到不快,一般要求從地面只能看到散逸的光線。
(二)不同類型物體的設置要求
外形廣大的建筑群:所設置障礙燈應能從各個方面看出物體的輪廓,水平方向也可參考以45米左右的間距設置障礙燈。
105米的超高物體、設施或拉線塔、樓頂塔等:應在其頂端設置中光強A型障礙燈,并為白色閃光,其下部分層設置紅色中光強B型障礙燈。
高于150米的超高物體(如廣播電視塔、大跨越斜拉橋等):應在其頂端設置高光強A型障礙燈,并且應以中、高光強障礙燈配合使用。
超高壓輸電線鐵塔:應設置高光強B型障礙燈,并為三層同步閃光,位置為塔頂、電纜下垂最低點及二者中間位置,且需沿電纜走線方向設于鐵塔外側。
煙囪或其他類似性質的建筑物:頂部障礙燈必須位于頂端1.5 - 3米之間,考慮到煙囪對燈具污染,障礙燈可裝設在低于煙囪口4 - 6米的部位(詳見國家標準節選)。不論哪種障礙燈,其在不同高度的障礙燈數目及排列,應能從各個方位都能看到該物體或物體群輪廓,并且考慮障礙燈的同步閃爍,以達到明顯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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