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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障礙燈設置的相關規定
(一)設置的場所及范圍
法規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及國家有關文件規定,以下情況應當設置航空障礙燈及標志:
機場凈空保護區的限高或超高建筑物應設置飛行障礙燈和標志。
航路上及飛行區周圍影響飛行安全的人工及自然障礙物應當設置航空障礙燈及標志。
有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地面高聳、高大建筑物和設施,應當設置航空障礙燈和標志并保證正常狀態。
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門在城市中建有停機坪,城市上空視為凈空,城市中的高大建筑物也應設置航空障礙燈及標志。
高度相關判斷:
自機場跑道中點起、沿跑道延長線雙向各15km、兩側散開角各10°的區域內,障礙物頂部與跑道端點連線與水平面夾角大于0.57°的障礙物應裝設航空障礙標志燈。對于處于航空限高區域的建筑物及設施,無論多高均應設置航空障礙燈。
在非“機場凈空區”和“航路上及飛行區周圍”,可按高度超過100米的建筑物及設施設置航空障礙燈,因為100米以下的建筑物及設施不太可能對飛機飛行安全構成危險。
(二)設置的具體原則
標識最高點和最邊緣:障礙燈的設置應標出障礙物的最高點和最邊緣(即視覺高度和寬度)。
中間層設置:
如果物體頂部離周圍地面超過45米,則必須在中間層安裝障礙燈,中間層之間的距離必須不超過45米且盡可能相等(特別是城市中超過100米的超高層建筑,應在中間層安裝障礙燈)。地處城市和居民區附近的建筑物安裝中間障礙燈時,應考慮避免使居民感到不快,一般要求從地面只能看到雜散光。
在外形寬闊的建筑物上設置的障礙燈,應能從各個方面看清物體的輪廓,也可在水平方向45米左右的距離設置障礙燈。
不同高度物體的設置要求:
對于105米高的物體、設施、電纜塔、屋頂塔等,中等光強A型障礙燈應設置在其頂部,呈白色閃爍,紅色中等光強B型障礙燈應分層設置在其底部。
高于150m的超高物體(如廣播電視塔、大跨度斜拉橋等)應在其頂部安裝高強度A型障礙燈,并應使用中高強度障礙燈。
超高壓輸電線路桿塔應設置高亮度B型障礙燈,并設置三層同步閃光燈,位于塔頂、電纜弧垂最低點和它們的中間,沿電纜路由方向應位于塔外。
對于煙囪或其他類似性質的建筑物,頂部障礙燈必須位于頂部1.5至3米之間;考慮到煙囪對燈具的污染,障礙燈可安裝在煙囪口以下4 - 6米的位置(詳見國家標準節選)。
數量和排列要求:不論哪種障礙燈,不同高度的障礙燈的數量和排列應能從各個方向看到物體或物體群的輪廓,并考慮障礙燈的同步閃爍,以達到明顯的警示作用。
二、航空障礙燈的分類及特點
(一)低光強航空障礙燈
主要適用于障礙物高出周圍地面45米以下且經航空研究表明需要安裝航空障礙燈的情況。低光強航空障礙燈為恒定發光、紅色LED,峰值光強大于32.5cd,一般不單獨使用,而必需與中光強、高光強障礙燈配合使用。如45米以上的建筑物及其設施設置有多層中光強或高光強障礙燈,在中光強或高光強障礙燈之間可設置低光強障礙燈。
(二)中光強航空障礙燈
中光強障礙燈是指當障礙物超出周圍地面45米以上至150米以下的高度層所使用,共分為A型中光強航空障礙燈和B型中光強航空障礙燈。
中光強A型障礙燈為白色閃光燈,有效光強±25% 20000cd - ±25% 2000cd,用于105米以上至150米以下的障礙物和設施及背景光較強的障礙物或與高光強B型燈變光配合使用。
中光強B型障礙燈為紅色閃光燈,有效光強2000cd±25%,用于45米以上至105米以下的障礙物和設施或與中光強A型航空障礙燈、高光強A型障礙燈配合使用。
(三)高光強航空障礙燈
高光強A型障礙燈為白色閃光燈,并在白晝、黃昏或黎明及夜間全天候變光強閃光,有效光強分別為白晝200000cd±25%;黃昏或黎明20000cd±25%;夜間2000cd±25%;主要用于超過150米以上的建筑物及其設施使用,或于中光強障礙燈配合使用。
高光強B型障礙燈為白色閃光燈,并在白晝、黃昏或黎明及夜間全天候變光強三層同步閃光,有效光強分別為白晝100000cd±25%;黃昏或黎明20000cd±25%;夜間2000cd±25%,主要用于標示電線、電纜塔架和高壓輸電線鐵塔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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