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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高度的設置考量
45米及以上建筑
當物體的頂部高出其周圍地面45米以上時,必須在其中間層加設障礙燈,中間層的距離必須不大于45米并盡可能相等,城市中100米以上的超高建筑物尤其要考慮中間層加設障礙燈。并且,地處城市和居民區附近的建筑物設裝中間層障礙燈時,要考慮避免居民感到不適,一般要求從地面只能看到散逸的光線。
105米的超高物體、設施或拉線塔、樓頂塔等
應在其頂端設置中光強A型障礙燈,并為白色閃光,其下部分層設置紅色中光強B型障礙燈。
高于150米的超高物體(如廣播電視塔、大跨越斜拉橋等)
應在其頂端設置高光強A型障礙燈,并且應以中、高光強障礙燈配合使用。
二、基于建筑外形與布局的設置考量
外形廣大的建筑群
所設置障礙燈應能從各個方面看出物體的輪廓,水平方向也可參考以45米左右的間距設置障礙燈。
一般建筑
應在其頂端安裝障礙燈,對于水平面積較大的建筑物或密集高層建筑物,除在其最高頂端裝設障礙燈外,還在其外側轉角的頂端裝設障礙燈。
三、基于特殊建筑類型的設置考量
煙囪或其他類似性質的建筑物
頂部障礙燈必須位于頂端1.5 - 3米之間,考慮到煙囪對燈具污染,障礙燈可裝設在低于煙囪口4 - 6米的部位。
超高壓輸電線鐵塔
應設置高光強B型障礙燈,并為三層同步閃光,位置為塔頂、電纜下垂最低點及二者中間位置,且需沿電纜走線方向設于鐵塔外側。
四、基于環境因素的設置考量
機場凈空區域內建筑
機場凈空區內的限高或超高建筑物應設置航空障礙燈。機場凈空區是指根據航空器的類型及機場助航設備的性能,對機場及其附件一定范圍內規定的障礙物限制面,用以限制機場周圍及附近的山、高地、鐵塔、架空線、建筑物等高度,在這區域內的建筑物
需安裝障礙燈以起到警示作用(一般規定以機場為中心方圓100公里范圍內)。
航道及飛行區周圍建筑
航道上以及飛行區周圍影響飛行安全的人工或自然障礙物體應當設置航空障礙燈。
城市中有直升機停機坪的建筑
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門在城市中建有直升機停機坪,城市上空視為凈土,城市中的高大建筑物及構筑物應設置航空障礙燈。
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
有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設施和地面高聳處,應當設置航空障礙燈并保持正常狀態。
五、關于障礙燈的通用要求
顯示建筑輪廓
障礙燈的設置應標志出障礙物的最高點和最邊緣(即視高和視寬),要體現出障礙物的輪廓,不論哪種障礙燈,其在不同高度的障礙燈數目及排列,應能從各個方位都能看到該物體或物體群輪廓,并且考慮障礙燈的同步閃爍,以達到明顯的警示作用。
燈光類型與閃爍頻率
航空障礙燈一般分為低光強、中光強和高光強三種,低光強航空障礙燈為常亮,中光強航空障礙燈與高光強航空障礙燈為閃光,閃光頻率不低于每分鐘20次,不高于每分鐘70次。
安裝位置細節
障礙燈必須安裝在建筑物頂端上1.2米 - 3米之間(如高層樓房、電廠煙囪、通訊鐵塔或其他類似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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