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產品航空法》及國家有關文件對設置障礙燈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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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障礙燈設置的場所及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產品航空法》及國家有關文件對設置障礙燈有明確規定:
1、機場凈空保護的限高或超高建筑物及構筑物應設置航空障礙燈和標志。
2、航路上及飛行區周圍影響飛行安全的人工及自然障礙物體應當設置航空障礙燈及標志。
3、有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地面高聳、高大建筑物和設施,應當設置航空障礙燈及標志并保持正常狀態。
★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門在城市中建有直升機停機坪,城市上空視為凈空,城市中的高大建筑物及構筑物應設置航空障礙燈和標志。
二、航空障礙燈的有關標準、規定和建議
《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1002000)》、國際民航組織頒發的《國際標準和建設措施機場》附件十四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行業標準《航空障礙燈(MH/T6012-1999)》。對障礙燈有如下規定:
障礙物設置的航空障礙燈必須為閃光,以便在空中俯視與地面恒定光源有明顯區分和能達到規定遠的可視距離。
(一)航空障礙燈的分類
根據MH/T60121999國際民航組織頒發的《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機場》附件十四,障礙燈分低光強、中光強和高光強三大類:
1、低光強障礙燈為恒定發光、紅色,峰值光強大于32.5cd,一般不單獨使用,而必需與中光強、高光強障礙燈配合使用。如45米以上的建筑物及其設施設置有多層中光強或高光強障礙燈,在中光強或高光強障礙燈之間可設置低光強障礙燈。(低光強障礙燈為紅色,有效光強100cd±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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